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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啥在《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里找不到“小型微利企业”标准

更新时间:2021-12-14 字号:T|T
  一、小型微利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您所说的“小型微利企业”
  原来如此,您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为45万元!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前款所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或者财税〔2017〕4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企业。
  故,当您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万元、不超50万元时,您在《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里面是找不到的。因为财税〔2017〕43号文件突破了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的上限标准,对“小型微利企业”进行了重新定义,不再像以往的文件表述“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三、“我们不一样!每个人都有不同的境遇”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且减低)优惠政策梳理
  优惠项目
  享受条件
  执行期限
  政策依据
  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0%的税率
  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
  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
  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
  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
  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
  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
  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
  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
  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
  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
  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20万元)
  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
  符合财税〔2017〕43号文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
  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
  ?
  【疯狂税客】提醒: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超过减半优惠上限,不超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标准上限,仅享受减按20%税率优惠。
  四、财税〔2017〕43号文突破《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依据吗?
  还真有人质疑该文违反企业所得税法。真的是这样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4月1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推出进一步减税措施,持续推动实体经济降成本增后劲;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草案)》。
  会议指出,按照《政府工作报告》部署,深化税制改革、加大减税力度,不断为市场主体减负增力,是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在当前国内外环境错综复杂、不稳定不确定因素仍然较多的形势下,通过优化营商环境,增强企业活力和创新动力,巩固经济稳中向好势头、促进结构升级。
  会议决定,在一季度已出台降费2000亿元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出以下减税举措:
  一是继续推进营改增,简化增值税税率结构。从今年7月1日起,将增值税税率由四档减至17%、11%和6%三档,取消13%这一档税率;将农产品、天然气等增值税税率从13%降至11%。同时,对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入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避免因进项抵扣减少而增加税负。
  二是扩大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符合这一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减半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依法依规,没毛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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