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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5号——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池 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更新时间:2021-12-17 字号:T|T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池 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2016年01月07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号)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第二条规定,同时为有效解决现行电池、涂料消费税政策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税务总局制定发布了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是公告明确了铅蓄电池自2016年1月1日起按4%税率征收消费税。
  二是为明确铅蓄电池征收消费税后有关纳税申报事宜,公告规定自2016年1月(税款所属期)启用新修订的《电池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三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公告明确了电池、涂料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分别为4%和7%。
  四是为加强电池、涂料消费税管理,公告明确电池、涂料大包装改小包装,外购电池、涂料贴标等行为视为应税消费税品的生产加工行为,发生此行为的纳税人应当申报缴纳消费税。
  五是为统一电池、涂料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公告明确电池、涂料的“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是指具有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颁发、现行有效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使用CMA徽标),且《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附表中具备相应电池、涂料检测项目的检测机构。
  六是为减轻纳税人的负担,公告明确享受免税政策的电池、涂料产品,可按类别提供检测报告,但要求纳税人在提供检测报告时应一并报送该类产品明细清单,并且明细清单的货物名称、规格、型号应与会计核算、销售发票内容相符。
  七是公告规定了执行时间为2016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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