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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奖励(奖励员工免费旅游、子女教育培训等)如何计征个税

更新时间:2021-12-14 字号:T|T
  实物奖励(奖励员工免费旅游、子女教育培训等)如何计征个税
  各地税务机关
  地区口径
  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条 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第十条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如果将组织员工免费旅游定义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因此应当按规定缴纳个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
  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安徽税务
  【安徽税务】实物奖励个税咨询 留言时间:2021-03-09
  员工在任职期间达成实物奖励标准,实际兑现奖励的时候员工已离职,正常薪资个税扣缴义务人已发生改变。这种情况下,原单位如何履行扣缴义务?员工个人可以自行去税务局申报个税吗?按综合所得申报还是按偶然所得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八条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2.离职之后,单位为您补发任职期间的实物所得,应按工资薪金申报个人所得税,可由单位按规定进行预扣预缴;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安徽税务】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2019年3月)
  发布时间 : 2019-04-22 08 : 37 来源 : 安徽税务
  一、企业对营销业绩突出的员工进行实物奖励,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
  个人所得税处审核:杨志亮
  苏州地税
  【苏州工业园区地税】个人所得税2017年1-7月每日热点问题解答汇总 2017.7.5
  9企业以实物奖励员工,员工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2017年04月26日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的规定,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以实物奖励员工,应按以上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并入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所属层级:地方热点问答
  厦门税务
  【2020年5月热点】公司是教育机构,给员工的子女免费上课,是否要核定一个价格给员工申报个人所得税?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厦门税务
  问题:公司是教育机构,给员工的子女免费上课,是否要核定一个价格给员工申报个人所得税?
  答案:《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该教育机构免费给员工子女上课,属于员工取得了与任职或受雇相关的所得,因此,该教育机构需要按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并入员工的正常工资薪金所得,扣缴申报员工的个人所得税。
  锦州地税
  问:公司组织员工旅游,旅游费发票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发布日期:2016-08-01)
  答:职工旅游是减轻职工工作压力,为企业生产提供动力,所以属于与经营有关的支出,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依据(财税〔2004〕11号)近来,部分地区财税部门来函反映,一些企业和单位通过组织免费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形式奖励营销业绩突出人员的现象比较普遍,要求国家对此类奖励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予以进一步明确。经研究,现就企业和单位以免费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形式提供个人营销业绩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明确如下: 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宁波地税
  【宁波税务局】实物奖励交税问题(留言时间:2020-01-03)
  问:老师您好,请问一下实物奖励需要合并计税吗?
  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热点政策问答(2014年第1期)》 (非官方渠道取得)
  对企业组织员工外出旅游,应区分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对优秀职工奖励性质安排旅游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标注:“作为工资薪金支出”隐含的意思是:需要先按照工资薪金支出缴纳个税后在所得税前扣除。
  金华地税
  【金华地税】全体职工旅游费核算(发布2014-8-12)
  问:公司为奖励员工发生的全体职工旅游费,应列入职工福利费还是工资核算?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公司发生的旅游费支出,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单位组织员工外出旅游不属于职工福利费的列支范围,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008年的知识——
  企业实物奖励是否要纳入所得缴税?
  公司开展业务发展奖励活动,利用公司自购物品(营销用品和销售物资)作为奖品,请问是否可以直接列支成本,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文件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偶然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偶然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个人取得的偶然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地税主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由地税主管机关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贵公司开展业务发展奖励活动所购买的作为奖品的货物可以在税前列支。该奖品支付给个人时需要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适用20%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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