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员工当月基本工资不够扣当月社保(如只上了5天班),但另外有年终奖、年金等,可否扣除社保后计税?另外是否还可以再扣3500元的免税额再计税?如果可以扣除,年终奖、年金项目是否有允许扣除的先后顺序?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第一条规定,关于企业为月工资收入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职工缴存企业年金的征税问题: ? (一)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计入职工个人账户时,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之和未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 (二)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但加上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后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其超过部分按照《通知》第二条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根据上述规定,计算年金与年终奖的应纳个人所得税时,均考虑“月工资收入低于费用扣除标准”情形,可以减计3500元费用标准后分别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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