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某酒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政策干货】 1.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2.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案例】某大酒店,成立于2011年,位于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经营范围以住宿、餐饮为主。2019年,根据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及后续出台的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的优惠政策,企业及时享受了进项税额加计抵减优惠税收政策,2019年全年共计加计抵减进项税额十万余元,推进了酒店增值税实质性减税,极大的缓解了酒店的资金压力,助力了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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