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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国税2016年7月21-27日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21个

更新时间:2021-12-14 字号:T|T
  1、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如何计税?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同样适用上述条款,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2、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赠送促销品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附带赠送客户的促销品,如行车记录仪等,作为保险公司的一种营销模式,购买者已统一支付对价,不列为视同销售范围,按保险公司实际收取的价款,依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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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的如何界定?
  答:统借统还中的“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2016年7月22日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
  1、金融业纳税人咨询,保险公司投保车辆维修费的进项税额如何进行抵扣?
  答:根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八)》文件,被保险人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指定维修厂修理的,保险公司可以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营改增纳税人咨询,保安公司提供的安保服务是否可以享受差额纳税?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文件,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
  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营改增纳税人咨询,哪些企业需要填写《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部分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调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0号)规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其他资料中增加《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由从事建筑、房地产、金融或生活服务等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填报,具体名单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2016年7月23日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
  1、营改增纳税人咨询,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第五条规定,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2、金融业纳税人咨询,营改增后采取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是否可以使用地级市机构的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采取汇总纳税的金融机构,省、自治区所辖地市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地市级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区县及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3、营改增纳税人咨询,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时,“减税性质代码及名称”应如何选择?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二《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规定,《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中“减税性质代码及名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发布的《减免性质及分类表》所列减免性质代码、项目名称填写。同时有多个减征项目的,应分别填写。
  2016年7月24日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
  1、在银行开户交的手续费可以要求银行开具发票吗?
  答:银行开户交纳的手续费,根据36号文附件中金融服务注释,属于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因此可以要求银行开具发票。
  2、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营改增后可以抵扣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3、企业安置残疾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规定:
  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
  (一)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2016年7月25日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
  1、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增值税,第二季度销售额未达到六万,其中有两万是到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发票,在代开专用发票时已缴纳税款,请问代开专用发票所缴纳的税款是否可以享受免税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第三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2、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取得差额开具的专用发票,在填写《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时,应填写在哪一栏?
  答:根据《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填写说明,纳税人取得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实际购买的服务、不动产或无形资产对应的税率或征收率,将扣税凭证上注明的税额填入对应栏次。
  3、纳税人六月份开具了6%税率的货物运输业代理服务及11%的交通运输服务发票,在填写附表(一)时填写了第4、第5行,现在填写《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保存时,提示“第3列合计应等于附表(一)第11列第2、4、5、9b、12、13a、13b行合计数相等”?
  答:根据《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填写说明,第3列“价税合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11列“价税合计”第2+4+5+9b+12+13a+13b行。
  因此,纳税人需将附表(一)第4、第5行数据分别填写至《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中,最终《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第3列“价税合计”与附表(一)第11列“价税合计”第2+4+5+9b+12+13a+13b行合计数据相等。
  2016年7月26日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
  1、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机构所在地在淄博,目前有个项目是在内蒙古施工,已经在内蒙古预缴了税款,并取得了完税凭证,现在回机构所在地如何开具发票?申报时需要填写哪一栏次?
  答:纳税人可按照3%征收率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申报时需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栏、第3栏;异地预缴的税款可根据完税凭证填写至第21栏“本期预缴税额”。
  2、劳务派遣公司一般纳税人,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时,第1栏是填写扣除前金额还是扣除后金额?是否还需要填写第3栏?
  答: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第1栏“(一)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包含: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和价外费用的销售额;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销售额;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后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调整的销售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9列第1至5行之和-第9列第6、7行之和;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9列第6、7行之和。
  第3栏“应税劳务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的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另本表及填写说明所称“劳务”,是指增值税的应税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因此,纳税人在填写第1栏“(一)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时,需填写扣除前不含税销售额;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不需要填写第3栏“应税劳务销售额”。
  3、娱乐业如何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规定,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本通知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娱乐服务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
  娱乐服务应缴费额=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3%
  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三、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2016年7月27日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
  1、营改增之后一般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是否可以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再保险服务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需注意: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2、房地产业纳税人咨询,营改增后企业收到预收款,应如何开具发票?
  答:根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六)》文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营改增前,企业收到预收款后,开具由山东省地税局统一印制的收据,作为企业开具发票前收取预收款的结算凭证。该收据统一编号,管理上类似于发票,购房者持该收据可以到房管、公积金、金融等部门办理相关业务。
  营改增后,为保证不影响购房者正常业务办理,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向购房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暂选择“零税率”开票,在发票备注栏单独备注“预收款”。开票金额为实际收到的预收款全款,待下个月申报期内通过《增值税预缴税款表》进行申报并按照规定预缴增值税。在申报当期增值税时,不再将已经预缴税款的预收款通过申报表进行体现,将来正式确认收入开具不动产销售发票时也不再进行红字冲回。
  山东省《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一)中“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开票问题”的指引同时废止。
  3、建筑业营改增纳税人咨询,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否需要提供外管证?
  答: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征收管理事项的通知》(鲁国税函〔2016〕199)文件规定,2016年5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向其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应持外管证向经营地国税机关进行报验登记,接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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