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税务总局发文对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办理流程进行了简化,并自2016年11月15日起执行。看到这个消息后,有网友提出一个问题:公司租了私人的房屋做经营场所等用途,如果不能取得发票特别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该怎么办呢? 这位网友问到了如何申请税务机关代开房租发票的问题,那么,代开发票执行新的办税流程后,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需要提供的资料是否有变化? 2016年8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取消了代开普通发票所需付款方相关书面确认证明等相关资料,但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由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除外。 因此,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申请代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所需资料,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第二条第(五)项执行。即,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 2.付款方(购买不动产或租赁不动产方)对所购买不动产或租赁不动产的名称、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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