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发生的符合税法规定的亏损,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最长年限是几年? 你一定会毫不犹豫的说,可结转弥补的最长年限就是5年啊! 那再问一句,亏损结转弥补的最长年限真的都是5年吗? 这时,你即使嘴里不说但至少心里一定会说,这样的问题也拿来问,真是个财税小白,赶紧回家学税收政策去。 的确,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为税法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这是大家熟知的规定。 那么,我们来看看这个案例: 闻涛新材料制造有限公司,2012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亏损36万元;2013年弥补9万元;2014年11月由于当地政府修路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该公司进行了整体搬迁,2014年的应该说所得额为4万元已用于弥补2012年的亏损;2015年至2016年因停厂而没有应税所得(亏损);该公司于2017年2月顺利完成了搬迁重置工作,当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也用于弥补了2012年的亏损。 该公司2012年的亏损36万元,从2013年至2017年这5年共弥补了16万元(9+4+3=16),尚余亏损20万元。按照最长可结转以后5个年度弥补的规定,闻涛新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尚余未扣除的2012年度亏损20万元,貌似就不能再结转2018年及以后年度扣除了。 真是这样吗?回答却是——不是这样的! 作出这个回答的理由是,《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的,凡企业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 因此,闻涛新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搬迁年度的次年2015年至2016年(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该2个年度可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2013年至2017年共5年)中减除,相当于只往后结转弥补了3个年度,其2012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20万元,可再往后结转2年弥补。 据此,闻涛新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尚余未扣除的2012年度亏损20万元,可以再结转至2018年和2019年继续用当年所得予以弥补。 应注意的是,该项政策只适用于企业的政策性搬迁,不包括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此外,该项政策仅限于被搬迁企业因搬迁而停产(停止生产经营)的情形适用;如果被搬迁企业是边搬迁、边生产的,其亏损结转年度应连续计算,不得从结转弥补亏损的年限(5年)中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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