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纳税申报表附件1中附表1.2《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报表(水污染物适用)》的“污染物排放量”栏的填报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附表1.2《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报表(水污染物适用)》中第13栏“污染物排放量”按照纳税人适用的计算方法确定。 (1)采用自动监测方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按照自动监测仪器当月读数填写,此时,该栏可不等于第7栏×第8栏,这是根据自动监测设备的设计要求确定的。 (2)采用监测机构监测方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污染物排放量=污水排放量×实测浓度值÷1000(注意:将污染物排放量换算成千克)。 (3)采用排污系数方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污染物排放量=计算基数×排污系数(或产污系数)×换算值N(注意:将污染物排放量换算成千克)。 (4)采用物料衡算方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按纳税人适用的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填写污染物排放量(注意:将污染物排放量换算成千克)。 (5)当污染物是“pH值”“大肠菌群数(超标)”“余氯量(用氯消毒的医院废水)”时,污染物排放量=污水排放量(注意:将污染物排放量换算成吨)。当污染物是“色度”时,污染物排放量=污水排放量(注意:将污染物排放量换算成吨)×色度超标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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