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将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商业用地,现改为住宅用地与国土资源局签订的土地出让金合同是否不交印花税? 印花税属于正列举式税种,《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帐簿;4.权利、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明确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 国税发[1991]155号文明确,“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因此对企业将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商业用地,改为住宅用地而与国土资源局签订土地出让金合同,我们理解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不缴印花税。又《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对凭证不能确定是否应当纳税的,应及时携带凭证,到当地税务机关鉴别。因此,建议贵公司携带凭证,到当地税务机关鉴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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