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居民企业的设在境外的A公司向其境外的法人或自然人股东分配现金红利时,此行为各方是否应承担中国税法规定并应向中国政府交纳税金(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其他税种)? 关于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因此,如果居民企业设在境外的公司,那么一定是依据境外的法律来设立的,如果其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则不属 于居民企业,依非居民企业的规定征税。 非居民企业又分为两种形式来纳企业所得税,这两种非居民企业按税法规定纳税方式也不同:一种是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另一种是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居民企业的设在境外的A公司,向其境外的法人分配现金红利时,要依A及境外法人股东的不同性质(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以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免税规定做不同的税务处理,此处情况多变,不再一一例举。 关于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所说居民企业有无限的纳税义务,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均要纳税。而对于非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非居民负有有限纳税义务,仅就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纳税。居民企业的设在境外的A公司向其境外的法人或自然人股东分配现金红利100万元时,不属于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的,不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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