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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备注栏”引发了哪些税务问题

更新时间:2021-12-15 字号:T|T
  自“营改增”以后,发票 “备注栏”越来越受到税务机关和企业的重视,我们一起看看发票 “备注栏”的规定吧。
  一、发票中备注栏的规定(三类)
  (一)具体业务涉及备注栏的规定:
  1、运输服务
  《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99号)决定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2、建筑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3、销售不动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4、出租不动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5、车船税税款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第51号)规定: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6、印花税信息
  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可自2015年11月1日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所开具的铁路货票、运费杂费收据可作为发票清单使用。
  7、单/多用途卡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53号)规定:
  (1)单用途卡业务中,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售卡方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单用途卡或接受单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2)多用途卡业务中,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机构从特约商户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多用途卡或接受多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8、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规定:主管国税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二)开票系统中“自动打印”出的备注规定
  9、差额开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10、异地代开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国税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注:这儿是异地的意思)
  (三)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
  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有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时:
  备注栏填写销售或出租不动产纳税人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组织机构代码)、不动产的详细地址;差额征税代开发票,通过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按照核定计税价格征税的,“金额”栏填写不含税计税价格,备注栏注明“核定计税价格,实际成交含税金额×××元”。地税局代开发票部门应在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地税代开发票专用章。
  (四)其他一些地方性的意见
  还有一些地方税务机关对于开具会议费等要求备注上人数等,还有的业务要加注身份证的要求,这儿就不一一列举了。
  二、“备注栏”对增值税的影响
  特此说明,除以下特别有文件规定“不得”扣除等明确的条款外,其余是我们理解上会有此类风险的分析,不代表绝对因为“备注栏”未加内容就否定交易真实性与证明性,如果涉及到复议或诉讼,可能会是另一种结果。比如企业所得税前是否允许扣除,这点还并没有一些样本案例发生,是否未有备注不得抵扣,这一点也并没有列示出来。如果从一般的说要符合规定的抵扣凭证的,那这个是一种信息,是不是没有就不符合规定呢?这跟开错税率的情形是不同的。倾向于认为是有解释空间的,但是不代表是没有问题的,因此在纳税人取得未按规定备注的,特别是建筑与不动产的,涉及项目与跨地区的事,还是要谨慎掌握。
  (一)不可抵扣进项税的可能影响
  财税(2016)36号文件: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那么所列“备注栏”规定,哪些影响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呢?
  主要是分别是: 1、运输服务;2、建筑服务;3、销售不动产;4、出租不动产;8、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
  (二)享受不缴纳增值税的可能影响
  那么所列“备注栏”规定,哪些影响享受不缴纳增值税的业务呢?
  这个只反映在7、单/多用途卡业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53号)规定:
  (1)单用途预付卡业务
  售卡方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备注栏中应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此发票作为其销售单用途卡或接受单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2)多用途预付卡业务
  支付机构从特约商户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备注栏中应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此发票作为其销售多用途卡或接受多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三)享受差额的扣除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
  第六条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三、“备注栏”对企业所得税的可能影响
  “备注栏”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主要反映业务的真实性,即影响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根据《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那么所列“备注栏”规定,哪些影响企业所得税呢?
  主要分别是:1、运输服务;2、建筑服务;3、销售不动产;4、出租不动产;5、车船税税款信息; 6、印花税信息;8、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
  四、“备注栏”对土地增值税的(可能)影响
  “备注栏”对土地增值税的影响,主要反映业务的真实性,即影响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额。
  那么所列“备注栏”规定,哪些影响土地增值税呢?
  分别是:1、运输服务;2、建筑服务。
  运输服务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规定:
  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五、现行的增值税政策中对于备注栏的关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六、总结
  发票“备注栏”的规定,实际使企业透露出更多的业务信息,也使税务机关对企业经济事项有了更多的判断依据,有利于票据市场的规范,但由于“备注栏”规定散落在各个法规之中,非常不利于纳税人充分了解政策,建议将“备注栏”规定嵌制在增值税开票系统中,比如当纳税人开具运输发票时,主动提示纳税人“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以便开票方与受票方,都能取得合规有效的发票。
  简单的因备注栏未完整或未填写就否定纳税人享有的抵扣或差额,或扣除权利,我们认为还是需要进一步的观察,因为它不是否定了一个错误的税收条款的执行,其更多是便利征管的一种辅助性的手段或信息。当然随着营改增试点的慢慢成熟,无论是系统还是征管都将有所改善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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