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某星涉税事件的不断发酵,影视行业的涉税问题也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近日,国家税务总局连发三个通知 ,要求加强影视行业税收征管。其实,艺人通过成立“个人工作室”的方式进行税务“筹划”早已是业内皆知的“秘密”,究其缘由除了可以享受地区税收优惠/财政返还外,令一个重要原因是为了“利用”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漏洞”。 一、征收方式的适用 之所以称核定征收为“漏洞”是因为笔者以为当前核定征收方式的适用存在一定的不合理。须知,营改增后工作室为了便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基本都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 之规定,一般纳税人需要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中有纳税人承诺会计核算健全的内容)。此处的会计核算健全,是指“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核算”。 然而,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仅限于: 1)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3)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上述三种情况。 由此可见,针对上述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能够准确核算收入、成本的工作室,采取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式显然欠妥。如果说1994年分税制改革,国地税分税种征管是造成上述处理不一致问题的根源。那么借此次国地税合并之机,“纠正”上述问题就成为了可能。 二、应税所得率的确定 此外,笔者以为当前较低的应税所得率 也是直接导致艺人虽为高收入人群但实际税负率却普遍低的根源。现行的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征管文件大多出于2000年前后,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个人独资企业业主的收入及利润水平有限,较低的应税所得率符合国情。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对高收入行业的应税所得率的确定应科学、审慎。 其实早在2011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 中就有“重点加强规模较大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查账征收管理”的要求。笔者以为,核定征收方式作为查账征收的有益“补充”,“应税所得率”的确定应科学、合理。 故而,一定程度上调高艺人工作室的应税所得率,有利于“倒逼”影视行业纳税人“选择”查账征收,进而实现《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加强影视行业税收征管》的通知中关于“帮助和督促影视行业纳税人健全财务制度、设置账簿”的要求。 由此,笔者推断依法确定影视行业纳税人税款征收方式,适当调整应税所得率,逐步取消艺人工作室核定征收方式恐为大势所趋,影视行业税收征管或将迎来历史性变革,建议相关人士未雨绸缪,及时调整应对方案。 特别申明:文章只是律师本人的意见,不代表君合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或对法律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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