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内容:我公司收到客户支付的延期付款利息,因货款的增值税发票已经开具,现针对收到的延期付款利息是否可以单独开具增值税发票?如果可以开具,应税货物或劳务那一栏应该是什么呢? 答复内容: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适用上述规定,属于价外费用,开具发票时需要并入主货物的销售额核算,在票面上不再单独体现。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答复机构: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8-14 2008年之前的解答: 问:向购买方收取的延期付款罚息是否应当征收增值税?延期付款罚息销售方应出具什么发票给购买方呢?发票上项目开具什么呢?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进一步明确:“条例第六条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因此,货物销售活动中,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属于价外费用,应作为销售额的组成部分,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销售方可以向购买方开具销售发票,若购买方为一般纳税人,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项目可开具延期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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